咨讯息 · 2023年3月6日 0

网络流言的科学合理阻塞与差序环境治理——如前所述禽流感前夕的思索

在禽流感防控工作前夕,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流言造成,接着澄清,然后捷伊流言造成,捷伊澄清紧随其后而至,“你方唱罢我登场”,周而复始流言的危害不逊于新式流感病毒,其借助于发达的自新闻媒体、重要信息网络控制技术加速散播,不仅扰乱网络空间秩序,还相对性于现实空间,制造社会恐慌,干扰禽流感防控工作工作的有序进行。

因此科学、合理、合法地法律条文网络流言迫在眉睫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四道关妨害新式流感病毒感染肺结核禽流感防控工作犯罪的意见建议》(下列简称意见建议),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惩不贷诽谤诽谤犯罪,《意见建议》以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鼓动分裂国家罪、鼓动摒弃国家政权罪、替子重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组成民事打击群严惩不贷诽谤诽谤犯罪行为,为取得胜利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持久战、全民皆兵、防御战提供法律条文保障。

流言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散播媒介,以其“不确定性”散播着“未经证实”的重要信息,具有很高的随机性网络流言则是流言从大众媒介进化到自新闻媒体黄金时代的产物,其借助于互联网控制技术散播着不实重要信息“口耳相传”的传统流言相比,网络流言的散播方式更为多样、犯罪行为方式更为隐蔽、交互性也更强。

网络控制技术的发展让重要信息的散播、交流、互动更为方便快捷,也让更多的人拥有了网络定价权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画质图片几乎每一次的公共紧急事件都免不了网络流言的身影,无论是“大连港爆炸案”还是“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亦或是是当下的“新式流感病毒肺结核禽流感”,网络流言总是不绝于耳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三点:。

其一,自新闻媒体黄金时代散播媒介呈现出低准入门槛化、保密性的特征低准入门槛使重要信息(包括不实重要信息)发布更简单、加速,保密性让散播重要信息者“无人知晓”,法律条文谴责缺失除此以外,相关研究表明网络流言的散播呈现出条件期望规律,短时间内便可形成舆论态势,。

“沉默的螺旋”效应使其他广告主不得不在主导情绪中固步自封其二,自新闻媒体黄金时代“严格把关人”的缺失一方面,由于自新闻媒体人缺乏专业技能素质,忽视严格把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数据黄金时代下重要数据量的激增加大了严格把关难度,为流言创造了生存空间;。

除此以外,官方在澄清的同时,对诽谤、诽谤者的处罚力度较细,使其违法成本很低,这也为网络流言的成长助涨从网络流言造成的原因分析背后可以完整地捕捉参与网络流言的市场主体,即诽谤者、散播者、发送者,这也符合网络流言散播的整个流程——。

“造成-散播-接收”,如果将上述三类市场主体明晰,则可以分为网络流言的破坏者、散播者、监督运营者以及公众发送者详言之,网络流言的破坏者是指编造或是编造网络流言的人散播者包括两类市场主体,一类是基于不同目的对网络流言加以扩散的普通网民;一类是为网络流言散播提供网络重要信息服务的平台。

监督运营者是指对网络流言进行阻断或是澄清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公众接受者是指接收网络流言的广大网民网络流言从未间断的背后是网络流言参与者的推动,根据网络流言参与者的分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流,并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文法规予以差序法律条文才是可行之策。

具体而言:从网络流言的制造端来看,网络流言是一种特殊的“真实”,是当下社会环境的反映尤其是在后真相黄金时代,情感和观点变得比事实真相本身更重要,“有时不真实的东西比真实的东西包含着更多真理”奥尔波特和博斯特曼曾用一则公式描述流言的形成机理:流言=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随机性, 。

表明流言的造成与事件本身的重要性成正比,与权威重要信息的发布、澄清程度成反比 这也很好地揭示了在重大禽流感前夕流言此起彼伏的本质权威部门发布消息的滞后性、随机性更为助推网络流言的补位,成为民众寻找其他“替代性解释路径”的首选,流言的内容满足了他们的一种内心情感和集体记忆,这是一种群体利用“有难同当”来分流压力对心里不安感和无力感的自我保护。

因此对于此类流言应当以预防、引导为主,在重大禽流感防控工作前夕,相关部门(主要指行

在此前夕,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立足宪法赋予的法律条文监督地位,发挥为“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职能,可以尝试提前介入(以公益诉讼或是检察建议的方式),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沟通,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将相关禽流感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公布,避免流言滋生,造成民众恐慌和社会无序的局面。

对于故意制造并散播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流言,需要纳入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范围之内由于仅仅制造流言不发布、不散播不会造成法益的侵害,故而从谣言的散播端进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从网络流言的散播端来看,主要包含两类市场主体:其一是制造并散播者或是明知是流言而散播者;其二是提供散播途径的网络服务平台。

为了方便表述,笔者将前者称为散播者,后者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对于诽谤诽谤犯罪行为以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等罪进行法律条文,可见流言等同于法律条文意义上的不实重要信息对于网络流言的散播者,适用最多的往往是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和非法拘禁罪。

应当着重对二者的犯罪构成加以把握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将不实重要信息的范围限定为“险情、禽流感、灾情、警情”四种,这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寻找的平衡,不能作出扩大解释另外此罪的入罪标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明确,对此可以参照2013年《关于审理编造、散播不实恐怖重要信息罪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

与此同时,若散播网络流言的犯罪行为仅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并未对现实社会造成影响,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是因为编造、故意散播不实恐怖重要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现实”社会秩序,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在此罪之后设立,可见编造、故意散播不实恐怖重要信息较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则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的入罪标准至少应和前者保持一致。

对于编造、故意散播除“险情、禽流感、灾情、警情”之外的不实重要信息,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重要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拘禁罪在网络流言治理中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应当把握住此罪的主观违法要素,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拘禁罪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可见非法拘禁罪法律条文的是犯罪行为人出于不当动机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若网络流言的散播者无此动机,则犯罪行为不具有主观违法性;。

第二,把握散播网络流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公共秩序的概念涵射网络公共秩序与现实公共秩序,只有该犯罪行为造成网络空间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才能以非法拘禁罪处罚,其遵循与编造、故意散播不实重要信息罪相同的解释路径,具体入罪标准可以参照“非法拘禁司法解释”的第5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其对网络流言治理或是事实的澄清大有可为,也大有作为,其应该与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充当重要信息“严格把关人”的角色在重大禽流感前夕,网络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多维护重要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借鉴域外的“红旗规则”,对于明显违法不实的不实消息,不需要行政监管部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并留存证据,此时检察机关也可尝试提前介入,监督负有重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机关和网络平台全面依法履职履责,实现网络流言的散播阻断。

当然在适用替子重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负有“通知-取下”的义务,而对于出现“红旗”规则的情况,受“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前置性行政程序的限制,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事实,也无需承担主动“取下”的义务。

当网络流言到达广告主,从网络流言的接收端来看,关键措施在于澄清与删帖“澄清”是通过发布真实重要信息以澄清事实、否认流言,还公众以真相,是治本之策;“删帖”则是通过控制技术手段删除或是屏蔽网络流言,切断流言的散播,是治标之策。

前者是与流言在网络维度中“一争高下”;后者则是用非对称的方式限制或是消除流言的影响只有标本兼治才能让网络流言无处遁形当然,治理网络流言不能一删(辟)了之,还应落地查人,从重要信息入手依法追究现实市场主体的法律条文责任。

党中央明确要求,禽流感防控工作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面对妨碍禽流感防控工作大局的网络流言,应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协调沟通多方市场主体,确保重要信息的采集和发布稳定高效,从源头杜绝流言滋生;应尝试提前介入,监督网络重要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市场主体尽职尽责,从中端阻断流言散播;应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法规,严惩不贷诽谤诽谤犯罪,从末端消除流言危害,为抗击重大禽流感作出应有贡献。